办事指南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000172043003业务办理项编码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300302
事项名称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请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0号)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号)第六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除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体外诊断试剂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有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该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的;(三)对用于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第六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3.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第44号)附件4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11100000MB0341032Y实施编码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3003
委托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128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受理: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2.审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和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3.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4.送达: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受理: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2.审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和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3.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4.送达:1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4-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88331776(周三、周四全天)

监督方式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
邮编:100036
电话:12331

计划生效日期计划取消日期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1.受理
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根据申报事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审查
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和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3.许可决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来源渠道材料形式规范
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证明性文件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关于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符合性声明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其他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是否允许减免允许减免依据备注
医疗器械延续注册费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费:4.08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常见问题:

问: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需要何时提出申请?

答: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要求: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原文链接: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view/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3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