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000172043001业务办理项编码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300101
事项名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0号)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号)第五章 产品注册
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 第43号 ) 附件4: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附件8: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11100000MB0341032Y实施编码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3001
委托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188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受理: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2.审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和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3.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4.送达: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受理: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2.审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和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3.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4.送达:1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4-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88331776(周三、周四全天)

监督方式

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
邮编:100036
电话:12331

计划生效日期计划取消日期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1.受理
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根据申报事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审查
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和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3.许可决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申请人。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来源渠道材料形式规范
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证明性文件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综述资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研究资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生产制造信息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临床评价资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产品技术要求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符合性声明原件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1份或电子申报系统提交详情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是否允许减免允许减免依据备注
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费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费:15.36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小微企业提出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免收其注册费。


常见问题:

问:如何准备临床评价资料?

答: 行政相对人可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准备临床评价资料。


原文链接: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view/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300101